广西医科大学学生会章程
(2022年核准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广西医科大学学生会(以下简称为“校学生会”)是由学校党委领导、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统筹负责和学校团委具体指导的主要学生组织,是学校联系广大同学的桥梁和纽带。
第二条 校学生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加强对同学的政治引领为根本,以全心全意服务同学为宗旨,及时向同学传达党的声音和主张,引导广大同学自觉把个人理想融入到党和人民的共同奋斗之中。校学生会面向全体同学,坚持从同学中来、到同学中去,听取、收集同学在思想成长、学业发展、身心健康、社会融入、权益维护等方面的普遍需求和现实困难,及时反馈学校,帮助有效解决;同时,号召广大同学为把学校建设成为“优势突出、特色鲜明、区域国际知名度高的国内同类一流大学”贡献自己的青春力量。
第三条 在学校党委领导、学校团委和广西学联的指导下,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本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条 校学生会作为团体成员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学生联合会,承认并遵守《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学生联合会章程》。
第二章 会 员
第五条 校学生会实行会员制,凡取得广西医科大学学籍的全日制在校本、专科中国学生且承认校学生会章程者,均为校学生会会员。
第六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有权参加校学生会开展的各种活动;
(二)有权对校学生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建议、质询和批评;
(三)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及校学生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广西医科大学章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遵守校学生会章程,执行校学生会决议,完成校学生会交办的工作;
(二)依照校学生会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出席校学生会的有关决议和活动,讨论和决定校学生会的重大事务;
(三)维护学校和校学生会的良好形象、声誉和正当权益。
第三章 学生代表大会
第八条 广西医科大学学生代表大会制度是学生会组织的重要制度,是同学在校园参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途径,是体现学生会组织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的基础和保证。
第九条 校学生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党委学生工作部统筹负责和学校团委的具体指导下,定期、规范地召开广西医科大学学生代表大会,会议召开周期为每年一次。如遇特殊情况,经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以总数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并经学校党委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延长或者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1个学期。
第十条 广西医科大学学生代表大会的主要任务有:
(一)制定或修订广西医科大学学生会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广西医科大学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广西医科大学学生会执行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广西医科大学学生会主席团成员;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广西医科大学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
(五)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
(六)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
(七)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的职权是:
(一)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
(二)监督广西医科大学学生会章程实施;
(三)听取、审议广西医科大学学生会执行机构的工作报告;
(四)召集学生代表大会;
(五)决定广西医科大学学生会主席团成员个别调整事项;
(六)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
(七)讨论和决定应由常设机构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学生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有权罢免校学生会主席团成员。罢免案须由学生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十分之一或常设机构成员总数五分之一以上的人员提出,过半数通过后生效。
第十三条 学生代表大会应于召开前至少一个月成立大会筹备工作组,包括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案工作委员会等,负责大会筹备及会务组织工作。广西医科大学学生会应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党委和广西学联报送有关正式召开学生代表大会的请示。内容应包括: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的主要任务及议程,代表的资格条件、名额分配及产生办法,主席团成员候选人名单、简历及资格条件,章程制定或修订情况,工作报告以及筹备召开会议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 学生代表大会须有应到会代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大会通过决议实行举手表决制,重要人事任免实行无记名票决制。学生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全体应到会代表过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对章程及其修正案的表决须以全体应到会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第十五条 代表产生原则:
(一)广西医科大学学生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经班级团支部推荐、学院学生会选举产生,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二)代表名额一般不低于学生会组织会员人数的 1% ,代表名额分配覆盖各个学院、年级及主要学生社团,其中校、院学生会组织工作人员中的学生代表一般不超过 40% ,女代表一般不少于 25% ;有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代表。各院系代表名额原则上依照各学院学生会组织会员人数按比例分配,代表名额不足 3 人的以 3 人计。
第十六条 代表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我校全日制在校本、专科中国(含港澳台)学生;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遵守本章程;
(三)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良好的道德品质,积极上进,作风务实,乐于奉献;
(四)能够真实充分反映同学诉求,积极热心表达同学意愿,具备一定履职能力。
第十七条 代表的权利:
(一)在学生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并享有表决权;
(二)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在职权范围内以个人或者联名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对学生会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
第十八条 代表的义务:
(一)积极行使代表权利,认真履行代表职责,按时参加相关会议;
(二)认真学习,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学校治理的能力;
(三)密切联系同学,反映同学的意见和要求;
(四)监督学生会开展工作,提出改进措施和工作建议。
第十九条 代表资格终止的情形和程序是:
(一)代表因毕业或其他原因丧失在校生身份的,代表资格自动终止;
(二)代表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撤销其代表资格;
(三)代表所在班级团支部、学院学生会认为其未尽代表义务的,经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同意,撤销其代表资格。
第二十条 代表出现缺额需要增补的,由缺额单位补选。
第四章 执行机构
第二十一条 校学生会执行机构由主席团及各工作部门组成。
第二十二条 校学生会设立主席团:
(一)主席团成员不超过 5 人,不设主席、副主席,设执行主席,执行主席由主席团成员轮值担任,以学期为一个轮值周期。主席团成员由广西医科大学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选举结果向大会公告,经学校党委批准,报广西学联备案;
(二)校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候选人应由学院团组织推荐,经学院党组织同意,由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和学校团委联合审查后,报学校党委确定;
(三)学生会工作人员应当为共产党员或共青团员,理想信念坚定,热爱和拥护中国共产党,具有强烈的爱国意识、爱国情感,积极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品行端正、作风务实、乐于奉献,具有全心全意为广大同学服务的觉悟和能力。学生会工作人员应当是学有余力、学业优良的学生。
第二十三条 校学生会由学校团委专职副书记担任秘书长,负责指导校学生会各项工作。
第二十四条 每届学生会主席团及各工作部门负责人任期从本次学生代表大会起,至下一次学生代表大会止。
第五章 基层组织
第二十五条 校学生会的基层组织包括各学院学生会及各班委会。校学生会须明确以“学校、学院、班级”三级联动为工作格局开展工作。
第二十六条 校学生会具有引导、组织和监督学院学生会工作的职责。
第二十七条 各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或全体学生大会是各学院学生会的最高议事决策机构。
第二十八条 校学生会指导、联系、帮助各学院学生会开展工作,并对其工作进行考核。
第二十九条 各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或全体学生大会召开周期为一年一次。如遇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大会筹备工作组报请学院党委批准,并报校学生会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广西医科大学学生会所有。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在第三十三次学生代表大会上审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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